规章制度
首页 /规章制度 / 正文

重庆大学电子邮箱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2022年06月10日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电子邮件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大学电子邮箱(以下简称校园电子邮箱)服务对象为在校教职工、在读学生及校内单位。

第三条  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化办)负责校园电子邮箱的管理、维护工作,保障电子邮件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第四条  校园电子邮箱实行实名制方式管理,教职工和学生通过学校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线上开通。教职工邮箱账号为自行设定,邮箱后缀为@cqu.edu.cn。学生邮箱账号为学号,邮箱后缀为@stu.cqu.edu.cn(如2022******@stu.cqu.edu.cn)。

第五条  校内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工作邮箱,邮箱后缀为@cqu.edu.cn,须由单位指定邮箱负责人通过学校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线上申请。

第六条  校园电子邮箱超过一年未登录或出现异常问题则锁定邮箱,用户需申请解锁后方可使用。教职工离职或学生非正常毕业离校三个月后则停用邮箱。学生邮箱在学生正常毕业后转为校友邮箱,校友邮箱使用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邮箱用户的责任和权利

(一)用户在邮箱使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损害国家、学校和他人的利益,不得发送、转发敏感信息,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国家、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用户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严禁使用校园电子邮箱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三)个人邮箱仅限本人使用,禁止将邮箱转借他人。

(四)因使用校园电子邮箱导致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如:通过电子邮件购买商品、服务、进行网络交易等造成的损失等。

(五)用户应定期清理过期邮件,以免因存储空间限制而影响邮件的正常收发。

(六)用户邮箱因故不能正常使用时,用户有权要求信息化办进行处理,直至能够正常使用。

(七)校园电子邮箱密码遭他人篡改或丢失时,用户可通过学校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线上修改,或者凭有效证件(工作证、学生证或身份证)到信息化办进行更改。

第八条  信息化办的责任和权利

(一)负责校园电子邮箱的管理、维护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校园电子邮箱的日常运行管理与维护,定期作好邮件备份和故障恢复工作。如因系统维护而必须暂停服务时,应提前以网站公告、群发邮件等方式通知用户。

(二)尊重用户的注册信息和电子邮件内容的隐私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注册信息,任何人不得在未经用户本人许可的情况下阅读其电子邮件内容,但应公安机关要求查阅除外。

(三)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用户,有权做出相应处理。如发现用户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该用户的邮箱使用权,而无需通知用户。

1.利用网络故意传播不健康信息或敏感信息;

2.违反信息安全保密条例造成失密;

3.利用电子邮箱对他人进行骚扰;

4.盗用、破坏他人帐号;

5.利用电子邮箱进行商业广告活动和传送垃圾邮件

6.其它违犯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以上各项一经查实,将立即清除该用户帐号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九条  免责声明

(一)用户因使用校园电子邮箱传输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的信息,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校园电子邮箱因遭受不可抗拒原因而导致的用户数据损失,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信息化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电子邮箱使用管理办法》(重大校〔20074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