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互联网论坛上,有“免费挖矿”践行者分享自己的“挖矿”经历,无论是因为好奇还是刻意而为,师生通过服务器、个人电脑和手机等设备利用学校计算设备、校园网和电力等公共资源进行“挖矿”,这种行为即便短时获取了不正当利益,一旦被发现,师生本人会因此被处罚,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一:利用办公电脑“挖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绍兴市上虞区职业教育中心机房管理员丁某某伙同劳务派遣人员何某某,利用办公电脑并购置3台“矿机”放置于信息技术楼,从事挖取渡鸦币活动累计111天,获利1.5万元,丁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扣除绩效考核奖金3个月;何某某被解聘。湖州市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地理信息中心副主任虞某及工作人员吴某某利用办公电脑“挖矿”,分别挖得以太币0.03枚、0.76枚(查获时该币价值为每枚22560元),虞某受到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并扣除一个季度绩效考核奖金,吴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扣除三个季度绩效考核奖金。(案例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案例二:使用公司服务器“挖矿”,获刑三年
从“挖矿”、变现到被判3年,一位百度员工在短短7个月内走完了这三部曲。“挖矿”用的是百度的搜索服务器,在最近公布的一份裁判文书中,公布了百度运维安某的“薅羊毛”细节。从2018年1月底到5月底,安某薅了155台服务器的羊毛,用来挖比特币、门罗币,卖掉一部分之后获利10万元。但事发之后,不仅这笔钱被没收,还额外被罚了11000元,另外还有3年的有期徒刑。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刑事裁定书,披露了案件细节。(案例来源:雪球网)
案例三:制作植入“挖矿”代码的游戏软件,获刑一年
不仅仅是国内开展了整治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在其他国家非法“挖矿”也会受到处罚。据日媒《河北新报》报道,日本2018年7月3日宣判了首例因恶意利用他人电脑“挖矿”的案例。犯罪者是尼崎市的无业者安田成利(24岁),他向一款游戏作弊软件内植入了“挖矿”代码,并将该软件挂到自己博客上供人下载,使用该软件的人就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安田“挖矿”。截止被查获,该软件一共下载了90次,安田共获利5000日元(约合人民币300元)。法院判处安田成利1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法官加藤亮称“被告利用技术的巧妙犯罪伤害了人们对计算机程序的信任”。
个人“挖矿”行为不是盲区,国家对虚拟货币“挖矿”的监管不留死角,直至达到虚拟货币“挖矿”清零的目标。广大师生要时刻树牢安全意识、遵纪守法,杜绝主动“挖矿”,避免因感染病毒等原因导致被动“挖矿”。
(文内图片来自网络)